新 闻
中 心

您所在的位置: 医疗服务 > 医保指南

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时间:2019-08-19

一、哪些人员可以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除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 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农村居民,高校中的大中专学生,中小学、中专、技术学校、职业高中的外地户籍在校学生及长期居住在我市并办理了居、暂住证的外地户籍人员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二、2015年我市户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

我市2015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分为两档:第一档 90元/人/年;第二档220元/人/年。户籍没在我市但长期居住并办理了居、暂住证的外地户籍人员第一档位450元,第二档位580元。

三、新参保的城乡居民的享受待遇

新参保的城乡居民,缴纳当年城乡居民医保费的,从缴费之日起满 180天后享受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跨年度的,应预缴下一年度医保费才能按时享受待遇;只预缴下一年度医保费的,待遇从下一年度 1月 1日 起满180天后享受。 

四、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在身份户籍上的变化

打破了身份户籍界限,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的既可以选择第一档缴费,也可以选择第二档缴费。(如血透患者应选择第二档缴费)

五、政府对哪些特殊群体参保有优惠 

政府对低保对象,Ⅰ 至 Ⅱ 级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按第一档标准缴费的由政府给予 90元的全额补助个人不缴费;本人选择第二档缴费标准参保的,扣除第一档缴费标准补助90元后,不足部分的 130元由其个人承担。对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按个人缴费标准第二档的220 元由政府全额补助。

补助对象中,同时具备两种或两种以上补助条件的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享受一种政府补助。

六、中小学、中专、技术学校、职业高中、高校中的学生如何参保

在我市就读的中小学、中专、技术学校、职业高中的外地户籍在校学生按第一档缴费标准,高校中的大中专学生按第一档缴费标准,由学校组织参保。本市户籍的所有在校学生回归家庭参保,学校不再组织学生参保缴费。

七、新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如何参保

由征地单位按照第二档筹资标准缴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 

八、 新出生婴儿如何参保和享受待遇

新生儿出生之日起90日以内独立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并缴纳出生当年医保费的,从其出生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未缴纳出生当年医保费但其母(父)亲参加了城乡居民医保的,可随参保母(父)亲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与其母(父)亲合并计算,直至最高支付限额。

九、什么是门诊统筹?门诊统筹怎样支付?如何使用?

城乡居民发生普通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纳入门诊统筹支付范围,实行总额控制,2015年,一个保险年度每人限额为 60 元。门诊统筹费用于支付城乡居民、家庭成员的住院自付费用或市内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实施了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站)的门诊医疗费用。

家庭成员之间可共享,但使用时需提供家庭成员的有效证件(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户口簿)。

当年未使用的门诊统筹资金可跨年度结转使用。

对未连续参保缴费的居民,从未连续缴费的当年起,将其本人使用的门诊统筹历年累计余额调整为统筹基金,不再结转使用。

十、原新农合家庭账户余额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家庭账户余额仍然有效,但在使用2015年门诊统筹费用时,续先使用完以前账户余额后才能使用普通门诊费用。

十一、对原区县认定的门诊慢性疾病怎样处理?以后怎样认定?

对各区县在实施市级统筹前取得门诊慢性病资格的人员,由区县医保局向市医保居申报,经审核确定后,按照锁人头、锁病种的原则予以保留,待遇按城乡统筹后的标准执行。

2015年以后,门诊慢性疾病的病种几诊断标准、申报审批等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和重症疾病范围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06]6号)执行。

十二、门诊慢性疾病享受什么待遇?

在市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几其以上级别的公立医疗机构和精神病专科医院发生的门诊费用,每年可申报2000元,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70%比例报销,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400元。

十三、哪些重特大疾病可以门诊当住院报销?享受什么待遇?

参保居民因患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药物治疗、恶性肿瘤化放疗、白血病、精神分裂症、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地中海贫血以及帕金森病所发生的门诊基本医疗费视同住院医疗费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在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一个统筹年度个人承担500 元起付标准,符合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70%报销。

门诊慢性疾病医保统筹报销根据医保中心规定,(泸医附一院、泸医附二院、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未开通)患者持门诊发票、处方到当地城乡居民管理中心报销。

十四、参保居民如何申请门诊慢性、重大疾病?

符合门诊慢性、重大疾病的参保居民,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村(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提出申请,报经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定。

十五、我市哪些医院为门诊重大疾病定点救治医院?

市内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精神病、肾病专科医院以及结核病、艾滋病专业治疗机构门诊,或备案的供药机构购买的抗排异药物,享受门诊重大疾病医疗待遇。

十六、中药报销有什么优惠政策?

我市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住院治疗中使用的中药治疗的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5%。


特殊医疗

1、依据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标准,单项检查200 元及以上,治疗500元以上、手术费1000元及以上的项目和部分特殊检查费(如CT、彩超、体外反搏、脑电图、脑血流图、脑地形图等诊疗项目部分支付费用的项目)为乙类项目。按第一档标准缴费的城乡居民,乙类项目和乙类药品的50%纳入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同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进行报销;按第二档标准缴费的城乡居民,乙类项目和乙类药品的70%纳入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同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进行报销。

2、属于基本医疗范围的高值医用耗材(单价1000元及以上),其报销标准参照该项目的国产价格,确定该项目在我市的医疗保险的最高限价。在最高限价以内,按第一档标准缴费的城乡居民,高值医用耗材的50%纳入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同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进行报销;按第二档标准缴费的城乡居民,高值医用耗材的70%纳入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同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进行报销。

3、按第一档标准缴费的城乡居民,康复理疗项目的50%纳入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同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进行报销;按第二档标准缴费的城乡居民,康复理疗项目的70%纳入政策敢为内医疗费用按同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进行报销。


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

一、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类美容、健美项目,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项目的费用;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增智项目的费用;

3、各种健康体检、婚检、求职体检、离职体检的费用;

4、各种预防、保健性诊疗项目;

5、产后各种恢复期体疗的费用;

6、各种医疗鉴定费、咨询费;

7、非疾病应用高压氧舱费。

二、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PET、电子束CT、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和治疗项目;

2、眼镜、义眼、义齿、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省、市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三、治疗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它器官或组织移植;

3、梅毒、淋病及其它性传播疾病;

4、近视眼矫正术;

5、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小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6、出国工作、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在国外和港、澳、台等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医疗诊疗过程中不予偿付的生活服务设施项目:

1、就(转)诊交通费、会诊费、急救车费、担架费;

2、超过市社会保险机构规定标准的住院床位费用;

3、陪护费、陪人床费、护工费、洗理费、伙食费、营养费、药膳费。

4、使用空调、电话、电视、电炉、煤气、电冰箱、食品保温箱、洗头加电吹风等费用。

5、损坏公物的赔偿费用。

6、特需服务的项目和服务设施费。

7、文艺活动费用、书刊报纸费。

8、尸体料理费、尸体冷藏费。

9、各种与诊疗无直接关系的费用(如脸盆、餐具、拖鞋、卫生塑料袋、尿布费、排尿排便器具费、清洁费等)。

五、医疗服务类:

1、挂号费、门诊及住院病历工本费。

2、各种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加急费、各种医疗风险保险费、滞纳金费。

3、各种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如点名手术、点时手术、点名会诊、点名护理、自请护士、家庭医疗保健等)。

六、其它诊疗项目:

1、各种不孕(育)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费用。

2、违反计划生育的一切医疗费用,以及未婚患者的流产、引产、保胎、分娩等费用。

3、住院期间使用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和自费材料的费用;以及挂名住院、冒名住院、不符合入院标准等其它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4、住院病人应该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5、因自杀、自伤、自残(精神病除外)、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个人过错行为以及其它违法乱纪等行为引起的一切费用。

6、因他人侵害行为造成伤害的医疗费用。

7、由于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它责任事故引发的诊疗项目费用。

8、不符合市外转诊和现金报销规定的项目费用。

9、不符合市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管理办法规定费用。

10、各种教学小、科研性和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费用。

11、未经市物价局、财政局正式批准的诊疗项目费用。

12、未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申报手续,或已申报但未得到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使用的各种检查治疗项目及医院自制药品的费用。

13、参保人社会保险生效之前。

14、国家、省、市社会保险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有具体规定不列入保险范围的其他费用。